2、主办单位要有该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编辑部工作。
3、编辑部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一般要求2-4名中级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以上的熟悉编辑业务的科技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编辑人员。编辑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4、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5、办刊的必要条件由主管部门提供,以保证期刊的正常出版和发行。
6、要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
五、创办“公开发行”的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能力的编辑。
每期期刊应附有英文目录(检索类期刊除外);学术和技术类期刊的主要文章应附有英文摘要。
2、出版外文版期刊的编辑部应设外语编辑2-5人。
3、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4、市级主管部门要有委、办、局(公司)一级领导审核签字。
六、创办期刊要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创办的期刊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连同申报表(一式三份)一并报市科委审批。
七、已办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刊名、变更期刊性质,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刊,都要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报市科委审批。
八、已办期刊,如有更改主办单位,变动编辑部结构、变动期刊、增减页数以及出版发行机构变动等,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九、出版期刊参照国家标准局1983年7月1日试行的GB3179-82《科学技术期刊编排规则》的标准执行。
十、各申请部门必须按审批期(一般情况下为每年4、10月两次),提前一个月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期刊正式批准后,须及时办理登记,四个月内不登记和一年内不按期出刊者,原审批作废。作废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十一、期刊出版后,应按期向市科委期刊管理部门缴送样本,每期缴送2份存查。
十二、各主管部门对期刊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严防泄密,期刊出版后,要负责办刊方针的贯彻和期刊内容的审查,要加强领导,对期刊负政治责任。
十三、市科委将对我市的自然科学技术期刊按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我市审批期刊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委情报处负责办理。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委。
附件: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