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市科发字(87)第034号)
关于颁布《西安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西电公司:
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宣发字(1984)4号文件“转发国家科委党组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稿)的报告”和陕西省委陕发字(85)8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特颁布“西安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稿),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五日
西安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西安市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期刊质量,使其更好地为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西安市属各部门和群众团体创办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含这一类型的报纸)均实行办刊单位申报,市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批准、登记后,方可出刊的办法。
有关部门创办的工作情况反映、送阅件、简报及通讯类印刷品均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二、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发行范围分内部发行、限国内发行和公开发行三种:
1、内部发行:系指不通过邮局征订,不在社会上出售,只在本系统或一定范围内下发、交换的刊物;
2、限国内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证订发行,但不能出口和对国外交换的刊物;
3、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刑物。
三、创办“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由市级各主管部门分口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创办“公开发行”的期刊,由市主管部门分口审核,经市科委同意后,由市科委报省科委审批。
“限国内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期刊审准后,均须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创办“内部发行”和“国内发行”的期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要有明确的办刊方针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