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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委关于颁发《西安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十五条:文献资料是科技情报的主要来源。各级情报机构收藏的文献资料是社会财富,要加强管理。市科委情报处应根据“统一规划、专业归口、各方协作”的原则,做好全市各级情报机构文献资料的管理协调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地形成行业的、系统的、全市的文献资料中心或检索中心。
  第十六条:科技情报分析研究,是科技情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和情报机构要重视情报研究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问题,正确选择课题和重点,开展多层次的情报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对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情报研究课题,要实行计划管理,保证实施,做到为制订规划、计划、发展战略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的专题情报资料和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科技情报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要有明确的方向,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讲求实效,避免重复和浪费。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同时要采取多种服务方式,发挥收藏文献资料的作用,变“死”资料为“活”情报。

五、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九条:科技情报人员要热爱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情报事业,安心情报工作,具有专业知识、情报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有较好的文化水平,懂得一门或几门外语。
  第二十条:科技情报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科技情报成果,应做为科学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对其中优秀的科技情报成果应给予评选奖励。科技情报人员应按其情报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贡献,评定职称和晋升工资。
  第二十一条:合理调整各级科技情报人员的智力结构和年龄结构,不断充实具有大专水平、具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情报工作。要保持科技情报队伍的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要有计划地培养科技情报专业人才,把情报人员的培养做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六、科技情报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科技情报人员在科学技术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理论方法和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应视为科技情报成果,各级科技情报机构和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逐级评定、奖励和推荐上报。

七、情报经费和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科技情报经费从企事业费列支。各专业网站活动费除主管部门拨给外,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情报处应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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