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市科发字(85)第47号)
关于颁发《西安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的通知
市属各区、县科委,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情报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西安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经今年元月份全市科技情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请参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西安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科技情报工作是搜集、整理、研究和传递科技信息的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性、政策性、时间性、社会性、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科技情报工作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科技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市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情报和分析研究资料。
第四条:科技情报工作要讲求服务效果和社会效益,积极地为各级领导、领导部门以及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部门的决策、规划、计划、生产、管理服务。
第五条:科技情报工作要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情报手段现代化。同时要积极地开展情报理论和情报工作方法的研究。
三、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六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科委情报处是全市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科技情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科技情报工作的规划、计划;拟定有关条例、管理办法,评定、奖励、申报科技情报成果,以及干部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市属各区、县科委和专业局(公司)的科技部门分别是各区、县和各部门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科技情报的职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科技情报机构。业务上接受市科委情报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