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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八)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之机行贿受贿,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
  (九)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
  (十)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
  (十一)其它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对检举者应予保护。
  第二十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效经济合同确认和处理的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按约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约定由人民法院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得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可向辖区内派出仲裁庭,就地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无效合同确认书、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应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厂长(经理)和经办人员,以及办理经济合同案件、检举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可给予表彰或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强制收购违法活动的有关财物,并可处以非法所得或者约定取得财物价值的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经济合同,凡未完成合同任务,将产品擅自销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总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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