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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1991)11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日
           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或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企业联合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同时,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合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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