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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五、加强技术市场,推进技术商品的流通消费。
  1、加强技术市场,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以及个人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建立技术贸易机构,设置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广泛开展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省、地、县各级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必须把开展技术贸易活动作为重要工作任务。
  对全省技术市场实行统筹安排,采取“统一政策,统一合同登记、统一机构审批、统一综合统计”的办法,实行统一管理。科技、经济、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2、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重点有偿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以自筹、社会集资为主,辅以上级支持。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卖方的纯收益额中,按一定比例借取资金,作为基金,定期返还本金。技术市场基金由各级政府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有偿回收,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可以有偿使用的形式扶持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及专利技术,也可以投资分成形式投向在技术市场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收入,各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的咨询业务收入均暂免征收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各种技术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并入事业收入,以收抵支,统一核算,按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税法规定办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及在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4、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来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技术转让费,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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