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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3)鼓励科技开发企业发展规模经济。科研机构发展规模经济的收入占主导地位、技术开发类型单位事业费减拨到位以后,其事业性质不变,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一些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好、技术起点高、有发展前途的科技开发企业的产品应列入各级经济发展计划,在资金、信贷、原材料供应、解决能源电力需求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6、逐步建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教学人员与大中型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定期互相交流的制度。
  7、鼓励外省市科技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和科技人员来陕转让科技成果,兴办、联办科技型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带来项目适合我省需要的,可列入省科技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其科技成果可申报陕西声科技进步奖,对获得陕西省省级奖励的技术成果给予表彰,并可得到高于省内同级技术成果奖励标准30%的奖金。所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新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本省有关的一切优惠待遇。
  四、加强中试基地建设。
  1、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中试基地。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省科委、省教委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及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统一规划,每年从省基建投资中划出部分资金重点投入,分期分批地新建一批中试基地。
  2、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筹资建立中试基地。资金主要来源是减拨下来的事业费和部分专款、科技周转金、技术转让费、科技贷款、主管部门支持及其它资金,采取有偿使用,谁投资谁收益。
  3、提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根据需要签订中间试验的定向协作合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4、除省级重点中试基地外,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自筹资金、规模较大的新建中试基地,经省计委批准,可纳入自筹基建计划。
  5、对中试基地和中试产品实行优惠政策。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办的中试基地,实行独立核算的,经省科委确认,可视为科研生产联合体,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的中试产品,经省科委确定,省税务局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3年,免税期满后,对中试周期长、投入大、微利,纳税确有困难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延长一年减免税的照顾。中试基地的电力增容集资费,经省计委、省电管局批准,可减、缓、免。用于实验、试制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由省计委纳入物资计划。
  6、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支持中间试验项目和高新技术的发展。由政府提供担保,金融、税务部门配合,规模有小到大,逐步形成全省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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