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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三、进一步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振兴经济服务。
  1、科技力量的重点要放在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除保证完成必要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教学任务外,要动员更多的科技力量从事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工作,要组织科技人员到农村、企业进行大面积科技承包,解决技术、工艺上的难题。
  2、继续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省级技术开发型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从1991年起全部减拨到位,到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有创收能力的,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挖潜创收。向科研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的方向过渡。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外,归单位自主分配。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包、租赁、兼并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以实现扭亏增盈之月起可免征所得税1—2年,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对扭亏有贡献人员的奖励。
  4、吸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按各自的职能,制定和组织实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规划、计划,抓好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消化吸收项目的审定和组织协调,实行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结合,引进和攻关研制结合,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结合,重视软件技术,避免盲目引进、重复引进。
  5、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自办或联办各种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实行科工(农)贸一体化。
  (1)继续贯彻落实陕政发[1988]147号文件规定,为推进科研、设计机构和高等院校同企业的联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办或联办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的八条优惠措施。
  (2)鼓励科技人员兴办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技开发企业。经所在单位同意,企事业单位现职科技人员可以作为法人代表,领办集体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均可作为集体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的主管单位;集体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也可不要主管单位,但须具有该单位二倍以上注册资金的独立法人单位担保,由当地县(区)科委或科委委托单位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和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视为技术投入,在登记时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要求。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等所得收入,3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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