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
(3)企业的留利和超承包返还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比例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
(4)企业技术转让纯收入的50%以上应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
(5)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设备、仪器所提的折旧;
(6)乡镇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1%作为新技术开发基金。
技术开发基金必须单独列支、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主要用于研制开发新产品,购买专利和技术成果,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试验、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添置开发新产品所需的仪器、设备,也可用作为试制新产品而购置原材料、配套件的流动资金。
凡不建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不予安排技术开发项目,不给技术开发拨款和贷款,不能评为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2、凡列入国家、省科委、省经委新产品试制计划、试产计划的,按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列入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试制鉴定后经省经委、省科委确认,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3、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摊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分3~5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4、凡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试产计划、星火计划、工业性实验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研制开发国家、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承担中间试验项目,以及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委托研制、自行研制新产品,经论证评估认定后,银行在贷款上予以优先支持。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贷款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后效益显著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可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还贷60%,创出部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提高其税前还贷比例。
5、企业应建立健全科研、设计机构,加强科技力量,不断提高自我开发能力和产品设计、工艺水平。
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都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独立核算的厂办科研机构,经省科委、省经委批准,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税收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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