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
(试行)
(1991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
1.推行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制度。对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要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和经营者的重要指标。考核指标要纳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厂长任期目标,未列入的均应补充。技术进步指标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能升级,不能评为先进企业,经营者承包期内未完成技术进步指标的,不能继续进行下一轮承包。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技术进步考核合格并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当年可从企业超承包返还利润中,增发半个月标准工资奖金,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增发的奖金当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核入基数。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降低奖金发放标准,扣减半个月标准工资奖金。
2、对生产落后产品的企业逐步实行“罚老补新”的办法。凡生产国家和省公布的淘汰产品的企业,要限期更新产品,在规定的更新淘汰年限内,征收“新产品开发基金”,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返还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这些企业更新开发产品。具体办法由省经委商省计委、省科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有关部门制订,先行试点,逐步推行。
3、建立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标准,定期公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凡在本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国家、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委、省经委认定,税务部门审查批准,从销售之月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2年。
4、新产品试销期间,由企业自定试销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
二、增强企业技术开发的能力。
1、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除国家对技术开发的拨款和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外,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技术开发基金。
基金来源:
(1)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企业技术开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