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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由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用水户,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收取方法是:灌溉粮食作物以粮食计收,由粮食部门收粮,按随行就市价,向水利管理单位结算现金;灌溉经济作物以粮食计收,按当年国家议购指导价折成人民币交纳。
  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水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均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水资源情况和各类用户的负担能力核定。
 第六条 农业用水水费一般实行基本水费加计费水费的办法计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按当地群众习惯,实行按面积计费或按量计费。
  (一)自流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中等小麦3~6公斤。
  实行按亩计费的,每亩每年水费为中等小麦10~14公斤;稻田为每亩每年中等大米9~13公斤。
  实行按量收费的,按斗口用水量计,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费为中等小麦4~8公斤,或中等大米3~7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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