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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三)临时存放生产所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
 第十三条 生产石油化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库房以及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生产;
  (三)从事生产操作的保管工作的人员,应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防火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出厂的易燃易爆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说明;
  (五)遵守本行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营业场所的防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分柜、分室存放;
  (二)石油化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商品应由懂得该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的人员经销;
  (三)营业室内的备售商品应限量存放,并应留出安全疏散通道;
  (四)营业室内的楼梯、疏散通道不得封闭或改做它用;
  (五)易燃、易爆的营业场所不得吸烟或使用明火;
  (六)每天停止营业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清除易燃废物,处理后火源、电源。
 第十五条 旅店防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向旅客进行防火宣传,每客房内应有旅客防火须知;
  (二)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客房;
  (三)不得在门口、通道、楼梯堆放物品和封闭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运输业防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发动和行驶时不准直接向汽化器灌注汽油;
  (二)不得用汽油刷洗发动机;
  (三)用汽油、柴油洗车辆零件时不得吸烟或使用明火,清洗完毕,应将废油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放,严禁将废油倒入排水管道;
  (四)个体运输户保管存放汽油、柴油,必须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营运客车,途中汽车加油时,乘客必须下车;
  (六)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应执行禁火规定;
  (七)运输棉花、黄麻等易燃物资应加以遮盖;
  (八)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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