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鼓励更多的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振兴陕西经济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放活科技人员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应充分挖掘智力潜力,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主要包括:
(1)有组织地选派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各种技术支援活动。可采用对口支援、定点包干等形式,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收益分配办法。
(2)就地参与、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技术和新技术产业,在大中城市逐步形成若干个“高技术新技术一条街”。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到沿海地区联办、创办外向型经济实体,建立我省参与国际大循环的技术经济“窗口”。
(二)鼓励科技人员个人或自愿组合承包领办乡镇企业;承包农业技术开发和“星火计划”项目;承包、租赁全民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创办民办科技机构以及其他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
科技人员的流动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调动。凡从大中城市调动县和乡镇所属单位工作的,允许保留原城市户口,家属不随迁,继续使用原单位住房。调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可将行政关系、人事档案落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
(2)借调。由双方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借调期限及应付的报酬。借调人员除领取原单位工资外,还可在借用单位领取一定的津贴。
(3)停薪留职。科技人员要求停薪留职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凡流向合理的,所在单位应予批准。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可延长到五年。在停薪留职期间应向原单位交原工资额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管理费,也可以交个人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停薪留职人员不占原单位编制。期满后原单位要安排工作。若编制满员,允许超编接收。原单位撤销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