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具备兼职所需要的特定任职资格者;
4、休病假或领取劳保工资者。
第九条 涉及重大技术经济责任和安全问题的兼职活动,必须由双方签订技术经济合同,并经法律公证。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转让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应事先与所在单位确认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原单位有权决定转让与否。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后的收入归单位,单位应从净收入中提取15%至25%奖励对该成果有直接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转让技术的工作人员,该项目奖励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行转让,收入归个人。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从事讲学、著作、编辑、翻译等活动的收入归个人。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兼职活动,收入归个人。
第十三条 由本单位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兼职活动所获收入的分配办法,由当事各方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兼职活动,应向本单位缴纳一部分收入,具体办法由单位和个人商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获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单位获得的兼职收入,应按财务规定合理使用。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重要工作成绩和科技成果,经同等专家确认后,由聘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单位,记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提职、提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并可申请科技成果奖。
第十七条 单位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积极支持和组织兼职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联合,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由主管部门或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应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1、阻挠正当兼职,打击迫害兼职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