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8〕1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暂行规定》,颁布施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二日
(此件发至全市各单位)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发智力,挖掘现有专业技术队伍的潜力,鼓励他们从事业余兼职智力劳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以加速本市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各级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兼职活动,系指专业技术人员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和工作岗位,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从事有益于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有偿智力活动。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符合劳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兼职活动可以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中介机构介绍,也可以由专业技术人员自行联系。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可以自行安排,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活动,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使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器材、图纸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批准,并向单位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单位和本人商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兼职:
1、正在担任国家、省、市的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兼职影响任务完成者;
2、未完成本职工作或拒绝接受本单位分配的任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