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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科技包县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包企业。
  (五)包项目。
  (六)与所包县、区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五条 科技包县须有明确的经济技术发展目标和切实可靠的实施方案,并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第六条 包县单位可向所包县、区选派科技副县(区)长,分管全县、区科技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向所包县、区的重点乡(镇)、行业、企业选派科技副乡(镇)长、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
  科技副县(区)长、副乡(镇)长由所包县按法律程序履行任职手续。科技副局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任命或聘任。
  第七条 科技副县(区)长、副乡(镇)长的任期一般应与同级政府任期相一致;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一般任期一至二年。上述人员均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职期间不转工资、户口、粮食关系,不占县、区行政编制。任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连选(聘)连任。任期未满如发现不称职或犯有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县、区有权要求更换或解聘。
  第八条 包县单位对所派出的科技人员应视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原有一切待遇不变。技术职务评聘、科技成果评定,提职晋级与原单位科技人员同等对待。其原工资低于兼职职务工资的,由聘任单位按兼职职务发给。对科技人员有浮动工资的县,其浮动工资由县发给。其中符合西安市放活科技人员有关规定的,其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包县区要加强与包县单位的联系,认真听取包县单位及其选派的科技人员的意见,支持其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可在提供科研试验场地、新产品中试基地、学生实习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被选派的科技人员在县区工作期间可参加县区的“先进科技工作者”评选,对有重大科技成果和突出贡献者,可给予重奖,并可参加省、市、县“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评选。
  第十条 包县取得的经济效益,实行新增效益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和比例由双方商定并签入合同。
  包县单位应从所获得的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按贡献大小奖励派出包县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包县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双方自愿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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