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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科技包县试行办法

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大型企业科技包县试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挥西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的科技优势,使之与郊县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郊县可靠的科技后盾,加速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本市中央、省属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均可与本市各郊区和市辖县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承包(下列科技包县)。
  第三条 科技包县包括如下内容:
  (一)参与所包县、区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帮助县、区制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生产、经营项目,把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
  (三)优先、优惠向所包县、区扩散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帮助县、区兴办和发展乡镇企业,并从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创建一批有生命力的科技型乡镇企业。
  (四)对所包县、区进行科技、信息咨询,大力发展科技推广和经营服务实体。
  (五)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帮县、乡、村建立技术培训网络,开发农村智力资源,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科技包县可以采取以上多种不同形式。
  (一)由一个单位全面包一个县、区,即包全县、区科技、经济发展整体效益的增长。
  (二)由一个单位牵头,几个单位分工负责,联合包一个县、区科技、经济整体效益的增长。
  (三)包行业。即包某一个行业整体效益的增长。
  (四)包企业。
  (五)包项目。
  (六)与所包县、区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五条 科技包县须有明确的经济技术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第六条 包县单位可向所包县、区选派科技副县(区)长,分管全县、区科技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向所包县、区的重点乡(镇)、行业、企业选派科技副乡(镇)长、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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