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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小区暂行规定

  第九条 开发小区由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条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企业和党政群机关中的科技人员在开发小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第十一条 开发小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奖金税,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参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开发小区内的新技术企业,除应按市科发〔1988〕第31号西安市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按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开发小区内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开发小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三年内全部留给开发区所在地的区政府,用于开发小区的建设,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开发小区内在规划和建立新技术企业时,要同时规划和发展第三产业,做好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服务等工作,为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在开发小区外凡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按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审查确认的新技术产品,可以享受本规定中的第二条中的(一)、(二)款和第四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建立由市科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西安市新技术开发小区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开发小区内的规划、城市建设、工商、税务、信贷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草拟有关开发小区的扶植政策。开发小区所在区政策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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