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8〕8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
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小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小区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此件发至市县团级单位)
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小区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西安科技优势,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的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不优化组合,推动本市技术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指示,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技术比较密集的地区逐步建立两个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小区(以下简称开发小区)。开发小区的具体范围,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划定,全面规划,逐步发展。政府对开发小区的开发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促使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第二条 对开发小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免税收政策。
一、减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3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计征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第4至第6年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免征建筑税。
开发小区内设立的外商的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执行以上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 开发小区内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简化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四条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持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