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科技机构应定期向科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报业务活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民办科技机构的法人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除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作出有关规定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机构安插人员、摊派费用和变相平调财物。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偏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方向,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对工商、税务机关及其它政府有关部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变更、终止业务活动不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4、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凡在本规定公布以前成立的民办科技机构,在本规定公布之后应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委重新登记备案。凡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县(市、区)科委可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申请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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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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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经营年限│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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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附属 │ │
│(万元)│ │ 机构 │ │
├────┼────────┴────┴──────────────────┤
│经营场所│ │
│及经济面│ │
│ 积 │ │
├────┼────────────────────────────────┤
│科研条件│ │
│及实验手│ │
│ 段 │ │
├────┼──────┬────┬─┬───┬───┬──────────┤
│ 人 │ 总 数 │ │负│姓 名│职 务│ 固 定 住 址 │
│ 员 ├─┬────┼────┤ ├───┼───┼──────────┤
│ 的 │其│专职人员│ │责│ │ │ │
│ 情 │ ├────┼────┤ ├───┼───┼──────────┤
│ 况 │中│科技人员│ │人│ │ │ │
├────┼─┴────┴────┴─┴───┴───┴──────────┤
│专业方向│ │
│及经营范│ │
│ 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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