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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民办科技机构应定期向科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报业务活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民办科技机构的法人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除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作出有关规定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机构安插人员、摊派费用和变相平调财物。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偏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方向,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对工商、税务机关及其它政府有关部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变更、终止业务活动不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4、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凡在本规定公布以前成立的民办科技机构,在本规定公布之后应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委重新登记备案。凡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县(市、区)科委可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申请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
├────┼────────┼────┼───────┼────┼─────┤
│机构性质│        │经营年限│       │批准日期│     │
├────┼────────┼────┼───────┴────┴─────┤
│注册资金│        │ 附属 │                  │
│(万元)│        │ 机构 │                  │
├────┼────────┴────┴──────────────────┤
│经营场所│                                │
│及经济面│                                │
│  积  │                                │
├────┼────────────────────────────────┤
│科研条件│                                │
│及实验手│                                │
│  段  │                                │
├────┼──────┬────┬─┬───┬───┬──────────┤
│  人  │  总 数  │    │负│姓 名│职 务│  固 定 住 址  │
│  员  ├─┬────┼────┤ ├───┼───┼──────────┤
│  的  │其│专职人员│    │责│   │   │          │
│  情  │ ├────┼────┤ ├───┼───┼──────────┤
│  况  │中│科技人员│    │人│   │   │          │
├────┼─┴────┴────┴─┴───┴───┴──────────┤
│专业方向│                                │
│及经营范│                                │
│  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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