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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政发〔1988〕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
             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八日

            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民办科技机构是社会主义科技事业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系指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任务,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合伙或个体科技经营实体。
  凡从事与上述任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在民办科技机构之列。
  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办人必须是非在职科技人员。
  二、有一定的资金、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三、必须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①名称、地址;②宗旨;③经济性质;④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⑤核算形式、财产归属;⑥主要研究方向、任务;专业技术服务范围、服务方式;⑦组织机构、人员构成;⑧劳动报酬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⑨对内对外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⑩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一定数量的能够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或确有特长的科技人员。
  五、机构名称应与其专业方向、任务相一致。
  1、名称中除了要有反映专业特色的专用名词(如“服装”、“机械”、“食品”等)以外,其余部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2、凡单纯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机构,不要以科研所、科技开发部(公司)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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