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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报酬,应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兼职内容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聘请单位自行议定。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工作时间、所在单位的工具、设备、材料、内部技术资料等完成兼职任务,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协议向所在单位缴纳费用;转让与所在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单位批准,所得收入,应根据相关程度与所在单位协商,合理分配。

七、支持并帮助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鼓励他们受聘从事各种科技、经营活动,为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领取合理的报酬,原离、退休金不变。在受聘期间因工伤亡,按照本人原单位的劳保规定标准,其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八、提倡并鼓励应届大中专业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见习期间享受定级工资待遇,见习期满转正按国家干部对待,并可晋升一级工资。其户口、工资和行政关系均落在县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非在职人员中的电大、函大、夜大、职工业余大学、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以及其他闲散科技人员,有技术、管理专长,自愿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经试用一年(原工龄满两年者不实行试用期),符合干部条件的,经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市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录用后必须在乡镇企业工作满八年或山区工作满五年以下,方可调动。

九、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中小企业,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服务,业余兼职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各种经营和技术服务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如有泄漏国家机密、投机倒把、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也适用于已在乡镇企业、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中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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