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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其辞职或停薪留职:
  1、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高才低用,所在单位不予调整的;
  2、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富余,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短期内难以调整的;
  3、要求从城市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到县以下地方或艰苦山区工作,原单位不予放行的;
  4、要求到集体、乡镇企业或租凭、承包、领办中小企业的;
  5、因其他原因在本单位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
  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或停薪留职,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申请辞职或停薪留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被批准辞职的,由批准单位发给辞职证书。本人在离开原单位前应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辞职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其身份随新单位所有制性质而定。其中到农村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原有城镇户口可以保留。
  被批准停薪留职的,要与本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原单位和本人的权利义务,留职期限一般限制在三年以内,期满后或辞职,或回原单位工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继续留职的,应经过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本人应按月向原所在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劳动保险金,一般为原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原单位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对其按在职职工一样对待。留职期间在新单位因工伤亡,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由新单位负责。停薪留职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半年内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期满既不办理辞职手续,也不签订继续留职合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到县区承包、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创办集体或个体企业,对该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


  到县区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以把自己的技术、发明作为股份向企业投入,取得股息、红利,并承担风险。
  对到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其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起始阶段资金有困难的,财政、银行、税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以扶持其发展。  六、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劳动,积极开展“星期日工程师”“业余工程师”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可以由所在单位安排或社会科技服务机构介绍,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自行联系。业余从事讲学、科学研究、著述、编辑、翻译等兼职劳动,自主进行。由所在单位安排兼职的,应由所在单位与聘请单位签订合同;自行联系或经科技服务机构介绍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与聘请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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