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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7〕13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
           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对科技人员的政策,更好地发挥本市人才智力优势,为科技人员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振兴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下同)合理流动的文件规定,进一步用好现有人才,引进短缺人才,开发潜在人才,起用闲散人才,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密切配合,在不改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打破行业、部门界限,把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门类,组成不同类型、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智囊群体,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凡在本市的各级各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国营大型企业也要把支援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口支援,以解决一些单位科技力量短缺的问题。  二、进一步放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疏通人才智力流动的渠道,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流动的方向是:从城市到农村;从平原到山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乡镇企业;从人才比较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到生产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凡符合上述流向的,只要不是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骨干力量,均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提倡和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采取选派、借调、调离等形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选派、借调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签订合同,有关单位收益、个人报酬问题,由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情合理的原则协商决定。受援单位对选派、借调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较为优厚的待遇,使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较多的收入。被选派、借调的人员在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技术补贴和生活、路途补贴,由受援单位承担,技术职务、行政关系、户籍不变,调资、晋升、分配住房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调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凡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其工资(含浮动工资)可向上浮动一至二级。调到乡镇企业或山区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协商确定,城市户口可以保留,行政关系可以留在县区人才交流机构或乡镇企业局。其家属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商品粮户口。  四、鼓励在现工作岗位上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辞职或停薪留职的方式走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营大企业,政府机关承包、租凭中小企业,承包、领办集体、乡镇企业,组织民办科研所,举办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中小企业、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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