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发展的若干规定

  鼓励和支持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通过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多组织收入。其纯收入按《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事业费拨款部门核实,单位留用部分在保证提取的发展基金不少于50%的前提下,由单位自主使用。如发现超支挪用,在下年度包干事业费中扣除。

十、为推进科研生产一体化,对科研生产联合体实行以下扶植政策。

  (一)科研生产联合体申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科技、经济计划。
  (二)科研单位以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价进行技术入股开发的新产品和联合开发的出口创汇新产品,凡列入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商得税务部门同意,在试制期间销售,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的照顾。联合体创市级以上名、优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除财政部列举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经过报批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三)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科研机构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山、穷地区提供的技术及其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科研生产联合体实施自主开发科技成果取得的新增利润两年内免征调节税。
  凡享受上述(二)、(四)、(五)项优惠待遇所减、免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科研单位从联合体内分得的纯收入,除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外,可增提1-3%用于奖励直接从事成果研究开发的人员。
  (七)联合体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的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费,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号)第五条执行,在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