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发展的若干规定

  科研机构奖金免税限额,按国家科委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012号文件)执行。

四、各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扶持科研机构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同企业、企业集团、高等院校、设计单位之间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维护他们按合同获得的合法收入及对这部分收入的分配使用权。

 五、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选派科技人员承包、领办中小型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或承包、领办、创办县、区以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技术培训机构。保证他们有合同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按合同取得合法收入。对在上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所在企业、科研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可以发给荣誉证书、奖金,以资鼓励。
  允许各类科研机构以自己开发的技术向各类企业入股,共同承担风险,并按合同分红。  六、以技术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都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之实行其它形式的紧密联合。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下同)的科研机构,其性质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优惠待遇不变,其经费应逐步由企业承担。在完成企业下达的科研任务前提下,仍可沿用原名独立对外开展工作,为全社会服务,获取应得的收入。原由财政核拨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全民企业后,其事业费以进入企业前一年拨款额为基数,继续长期拨给,但只能在原事业费允许的开支项目下列支,并应尽量减少劳务费类支出,增大科研业务活动费用的列支比重。  七、暂时不能进入企业的技术开发性科研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其中少数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可以改组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也可以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专业性成套技术工程承包企业;也可以吸收企业,发展成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经营型企业;有一定开发能力,但又不能发展成为上述几种企业的科研机构,应面向中小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积极为他们提供技术服务。
  上述科研机构的事业费仍按《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文件)执行,其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收入支持。  八、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人员、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和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性科研所可以进行租赁、承包试点。可以由集体租赁、承包,也可以由个人租赁承包。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所承包、租凭的科研机构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他们按合同取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的保护。  九、独立核算的科研单位的纯收入(指税后利润,下同),按五、三、二的比例分别提取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允许经济自立的科研单位,从经济收入中为职工增加奖励工资,但必须保证科技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50%,奖励工资不得搞平均主义、奖励面一般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