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7〕13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
研机构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表两年多来,我市在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科研与生产联合,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等方面,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的来说,科研机构面向生产,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完成确立;科技体系的封闭状态仍未完成打破;科技与生产相脱节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扭转。为了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再作如下规定: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下属科研机构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对科研机构的管理要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以政策引导、方针指导为主和协调服务的间接管理。
二、全面推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逐步推行所长任期结束审计制。各主管部门都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47号文件),把该下放的权力尽快下放给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要由所长全权负责,使所长真正成为科研所的最高决策者、指挥者和名符其实的法人代表。
三、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各科研所都要实行事业费减拨幅度与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所长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科研事业费每削减10%,单位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可增加2%;现任所长(包括副职和相当的同级干部,下同)的个人非工资性收入可相应比职工平均非工资性收入高10~20%。全部做到事业费自给科研机构,可从科研活动纯收入中提取20%作奖励基金;现职所长的个人非工资性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非工资性收入的一至二倍。做到事业费完全自给后,科研活动纯收入有增长或减少的,以停拨事业费当年年末实际纯收入为基数,每增加或减少10%,单位奖励基金提取比例相应再增提或减少1%;现职所长的个人非工资性收入可比职工平均非工资性收入相应再增加或减少5-10%,但最多不得超过职工平均非工资性收入的三倍。
现职所长的个人非工资性收入也可实行与任期目标年度经济指标挂钩。实行这种挂钩的,按任期目标责任合同书规定执行。凡连续两年减收或完不成任期目标责任合同书规定的年度经济指标的,就地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