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本基金资助的国家和市“星火计划”项目,需贯彻国家、市、县区、项目承担单位各方共同投资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资金,必须是可使用的,不能以厂房、土地、原有设备折抵。
第七条 本基金在市工商银行和市农业银行分别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基金通过银行以低息贷款办法,资助国家和市“星火计划”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照“星火计划”专项合同规定限期回收,逾期不还者,从逾期的第一个月起按月息12‰计收利息。收取的利息仍纳入本基金。
第四章 基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由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下同)制定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购买招标文件,并在限期内提交投标方案,由市科委组织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申请“星火计划”项目,需符合“星火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申请单位首先填写“星火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或县区科委初审,并经专家论证(部分重大项目由市科委直接组织专家论证),报经市科委,确定立项后,下达“星火计划”项目计划。市计划下达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与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签订“星火计划”项目专项合同(一式八份),补报经修改后的“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八份),由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分别转送国家科委、市财政局、市有关专业银行备案,逾期不签订合同者,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科委可根据本办法和市科委《为支持县区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实行科技三项费用匹配拨款的暂行规定》,建立各自的星火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