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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政发〔1987〕9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颁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省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和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省级和地(市)、厅(局)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本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新的栽培、饲养技术等)属于:
  1、国内先进水平的;
  2、推动本专业技术进步作用显著的;
  3、经过实践证明功能可靠,并获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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