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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政发〔1987〕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省专利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调解处理省内的专利争议或纠纷。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收案范围
  (一)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二)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三)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专利申请被公开或公告、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四)关于侵犯专利权的纠纷;
  (五)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六)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七)其他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纠纷。
  第五条 管辖
  (一)前条第一、二、三、七项的争议或纠纷,由被请求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五、六项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四项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二)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认为需要由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专利管理机关或省专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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