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室课题组连续两年完不成主要合同任务,其领导人应自动辞职或就地免职,多年完不成国家下达任务或合同任务的单位,应予以改组或撤销。
(三)关于人事管理
凡不要国家事业费的单位和已实行事业费递减的单位,定编定员可以放开。对于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员,单位有权进行考核和试用,对不合适的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研究所内部可逐步实行聘任制。对于待聘和编外人员,研究所有权在本单位另行安排或请主管上级协助调离,对于愿调离又不服从分配的,研究所有权停发奖金、减发工资;对个别既不服从分配,又不来所上班者,研究所有权停发工资。
(四)改革各类科研机构事业费的拨款制度
1、对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科研所,实行有偿合同制。科研所可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利用各种类型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广泛开展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取得收入,积累资金。除了已经实现经济自立、不拿国家事业费的几个研究所外,其余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研究所,从一九八六年起,争取三至五年时间内,能够做到事业费自给。
2、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机构和科学技术服务、技术基础工作的机构,仍由地方财政拨给经费,实行经费包干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其包干指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会同其主管局(公司)进行核定。
3、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仍实行定额包干,以后视条件变化,再逐步减少。
4、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和搞好正常服务业务的情况下,允许并鼓励其扩大技术服务范围,实行有偿服务,从中取得收入。
(五)科研所的经费管理与税收
1、实行有偿合同制,收入全部抵顶事业费支出和逐年减少事业费拨款的研究所,在保证科研和完成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有权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2、实行有偿合同制,收入抵顶事业费支出,逐年减少事业费拨款的研究所,可暂免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不抵顶事业费支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研究所,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3、列入市科委、市经委科技计划,并征得市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根据不同情况,可免缴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中试产品可免缴所得税三年。
(六)关于成果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