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6〕0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
科研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尊重科技发展规律,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使科研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科研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地、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就我市市属独立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研所的发展方向
独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实行政、研分开,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研究所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企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权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有权与企业建立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联合体,或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发展成为科研型企业。
(二)实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可由上级直接任命或聘任,也可实行民主选举或自荐,经上级审批。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经考核和民主评议,胜任的可以连任,不称职的应予免职。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部门审批。所内机构的设置和研究室、课题组长的任免,均由本单位决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并给予课题组长以相应的自主权。
研究所应建立和实行各种责任制,扩大各级负责人在岗位责任制内的职权。同时也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把研究所内一些学术造诣较深、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科技人员选举到学术委员会中来,使学术委员会成为研究所的智囊组织,所长的集体参谋机构,协助所长进行科学决策。研究所方向任务的改变、重大科研计划的确定、科研成果的评定、应聘来所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等,均应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和鼓励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