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股份企业、投资项目同时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税后利润的支付顺序是:债券本金、生产发展基金、股票分红。
第八条 股票都应记名,不能退股。股票可以继承和转让,继承、转让股票要通过原代理发行单位办理手续,股票还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第九条 股票不得当作货币市场流通。不准以股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条 股份企业经营期满或经股东协议解散或倒闭时,在完税、消偿各项债务后,其余财产按股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债 券
第十一条 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债券发行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备这一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都可向社会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 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发行单位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四条 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同期限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出百分之三十,其利息在成本中列支。债券本金用税后利润归还。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还本前需要融通资金时,可以转让债券,或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债券不能当作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不准以债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
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集资,必须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硬行摊派。集资兴办的项目,应符合本省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择优定项目,然后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自己有权支配的资金,不得挪用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限于使用预算外资金。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是陕西省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