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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12月16日陕政发〔1985〕187号)


各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提出的《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发行股票、债券是一项新的工作,在试行中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要按审批权限向人民银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引导并帮助进行整顿,使社会集资工作能健康发展。
附:
           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运用股票、债券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股  票

 第一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股东。股东享有股份企业章程规定的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
 第二条 股票发行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具备这一条件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不含全民所有制企?
担梢以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
 第三条 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股份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原有的自有资?
恢涤υ在企业全部资本金中占相应份额的股份。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均按发行股票的章程规定,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党政机关、团体、军队和党政干部、现役军人,均不得购买股票。
 第六条 股票可按约定的利率支付股息,并可视企业盈利情况分红。股息与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股息在成本中列支,分红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各种基金后按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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