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研方与生产方必须鉴署书面协议,阐明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职责,明确规定联合内容、组织机构、权益分配、有效期限等。
4.联合体应相应设置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协调小组,由联合体中科研、生产双方指定代表组成。其职能是:指导联合体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问题,审定联合体发展规划,决定联合体内的重大事宜。
二、科研生产联合体的范围和形式
科研方同生产方的联合范围包括:科技攻关、成果转让、产品规划、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技术服务与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经营管理、产品销售服务等。
联合体的形成应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有实体结构,也可是松散结构,其形式可以是科研--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一条龙,以科学技术攻关为主体的协作网,也可以是科研、工业试验、设计、试制、生产,直至产品销售各个环节联合的技术开发中心。
三、经费来源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经费,可以下列办法解决:
1.由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划出1/3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专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2.从试制的新产品高于老产品的利润中,提取20%,连提三年,作为开发基金。
3.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本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科委申请科技贷款,经过审批后可予以科技低息或无息贷款。
4.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项目,可以申请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在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必要的资助。
5.需要购置大中型设备和精密仪器,以及必要的测试手段等项可按信托投资业务办理。
四、联合体内部的权益分配
1.凡联合体中较大的技术合作项目,均应签订相应的单项技术合同,以确保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在经济上互惠互利。凡联合体中各方认为不必签订技术合同或经济合同的项目,经过协商,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来保证各方的经济利益。
2.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可采取一次付费、销售额分成或利润分成。其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办法中的一种计算:
①科研成果转让费:
A、按成本加20%-150%。
B、按该产品正式投产后,1~5年内,该产品的每年销售额为基数,支付1~3%的费用。
②由生产方委托科研方的项目,按成本加5~10%的加成费。
③技术服务(如咨询、测试、培训等)的收费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