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政发〔1984〕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常务会议批准,现予颁布试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此件发至县级单位)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推广单项科技成果或综合技术措施,或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并在省内推广,或将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已经在我省付诸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都可以申请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按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的奖状和奖金授予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奖金最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直接参加推广工作的有关人员。
按本办法经评定授予省级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凡已接受过有关方面发给的科学技术推广奖金的,只补发被评定奖励等级应发奖金与已发奖金的差额。
第四条 凡属工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纯收益一般应不低于投入的实施推广费用的五倍。年新增利税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下同)的授予一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授予四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