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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条例》的通知

  (一)实施受让技术;
  (二)在《技术合同书》的有效期内,可以要求出让方提供转让技术经过改进后的技术内容,出让方应予提供;
  (三)可以要求出让方给予技术上的报导,使受让技术顺利实施应用,达到预期效果;
  (四)按《技术合同书》的规定,向出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
  (五)受让技术未征得出让方的同意,不能转让第三方或向国外申请专利。
  第七条 《技术合同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技术合同书》必须按规定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第八条 同一种新产品如在同一地区、同一系统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转让时,需经地区(市)经济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经批准出口的技术或正在申请出口的技术,不得拒绝在国内转让。
  第十条 凡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技术,要求在国内实行有偿转让,必须报中国专利局批准。技术转让给中外合资或在中国境内的外资经营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省、地区(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应当将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技术成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组织推广。
  对垄断技术拒绝转让者,实行强制性转让。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成果,提倡协作交流,无偿转让。对农业增产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可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三条 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可不负赔偿责任,其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计费与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技术成果转让的计费,应以合理、适当和有利推广为原则,由当事者双方协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按该项技术的研制费用和预计经济效益的大小核定计费,一次结算,一次或分期付款;
  (二)按产品正式投产后当年增加利润的百分之五至十五计算,计费期限为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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