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政发〔1982〕27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条例》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陕西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日经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予颁布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告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生产、科研单位)
陕西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偿转让的技术包括:技术上先进、生产上适用、经济上合理的发明和应用技术成果、革新技术成果以及各种有效的技术服务项目。
有偿转让的技术,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
出让技术的单位(以下简称出让方)对转让技术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条 技术成果是国家的财富,受国家保护。
技术有偿转让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接受技术的单位(以下简称受让方)付给出让方一定的技术转让费。出让方可给予研制人员荣誉、物质奖励。
第二章 转让与实施
第四条 技术转让应当遵循互利互惠的原则。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签订《技术合同书》。
第五条 出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可以转让技术;
(二)按《技术合同书》的规定,向受让方收取技术转让费;
(三)在《技术合同书》有效期内,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在实施转让技术过程中获得改进的技术内容,受让方应予提供;
(四)对转让技术的实施,负技术指导责任,使转让技术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