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科研所所长(室主任、组长)应由分管技术的公司副经理、副厂长或副总工程师兼任,副所长(副主任、副组长)应配备专人。
第九条 企业科研机构要成立由所长、副所长、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小组),负责讨论和审议科研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组织措施、研究规划和科技成果的奖励等有关问题,给企业领导人提出最佳建议,当好参谋。
第十条 企业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当前生产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对于长期、中期、近期的研究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企业领导人应给科研机构以适当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新开的科研课题,应作开题报告,比较重要的项目,还应组织企业内外同行进行评议。项目撤销时应说明理由,经过批准。项目完成后,要作出工作总结报告及技术总结。课题负责人并应负责收集技术档案,交技术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各项研究成果,经过严密的测试、分析、检验,证明实验结果合格,重复稳定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基层鉴定或报上级部门鉴定。通过鉴定的成果,应积极组织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每周至少必须保证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按课题与企业或课题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奖励与惩罚条件,以加强各方面的责任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应该密切与专业研究所、大专院校、有关学会的联系与协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聘请技术顾问,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共同攻关,互相交换资料,委托他们对某些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引进适用的科研成果等。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其所属科研机构实行利润包干、超额提成的经济责任制。试验车间承担的新产品、新品种、新花色批量试产的销售利润,在完成包干指标后,允许留作科研经费,也可以拿出一部分作为奖励基金,其比例多少,由各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企业科研机构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科研的方针。所需经费除本身收入以外,不足部分应编制预算,从企业的管理费或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新产品试制费可以分批摊入老产品的成本。项目完成后,要填报财务决算表。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每年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20%~30%供科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