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2〕1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西安市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依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日
(此件发至市、区(县)属企业单位)
西安市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的科学研究力量是我市科研队伍的一支重要方面军。企业科研工作是推动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战线。为了加强对企业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研工作是企业整个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有市、区(县)属企业,都要按企业规模大小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科研人员和实验工人。科研人员及实验工人应列入生产编制,按第一线生产人员对待。
第三条 凡职工人数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均应成立研究所;人数较少或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成立科研室或科研小组。研究所(室、组)的规模,应从实际出发,由小到大,逐步发展,不强求一律。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本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研制新产品、新花色、新品种;
2、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减轻工人劳动、消除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问题,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研究本企业有关的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
4、收集、整理、掌握本行业国际、国内和西安地区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第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应从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发挥自己的优势,密切结合生产选择课题进行研究,直接为本企业的生产服务。
第六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经过鉴定后,要为移交生产制定必要的技术标准和工艺操作规程。在试产期间,负责全部技术指导责任。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企业科研机构除受本企业技术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外,并接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