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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独立科学研究单位扩大自主权试行办法[失效]

  6.研究单位的试验收入,根据工商税条例(草案)有关条款规定,免征或减征工商税。
  (三)收入留成和支出结余的分配使用:
  研究单位的收入留成和支出结余(不包括设备购置和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剩余资金);主要用作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是:
  1.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自拟研究课题、购置或更新科研仪器和充实科学实验手段等项开支;增拨试验工厂、试验农场的周转资金,以及弥补经常费用不足。其提取额应占收入留成和支出结余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文化设施。
  3.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当年发给职工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的一个月平均工资。各研究单位,要逐步建立各类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奖励标准、制度。对职工奖励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避免平均主义。未完成科研和收入计划以及事业费超过年度支出予算指标的不能提奖。
  (四)管理与审批:
  扩大了财权的研究单位,一定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1.研究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概算和开支决算,应按年度报主管部门、同级科委和财政局审核,并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作出报告。
  2.组织的收入要单设帐户、单独核算,按财务制度入帐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3.要坚持勤俭办科研。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实行民主理财。动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费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事业计划和研究任务。
  4.科研单位购置单价两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超过两万元的零星土建项目,以及奖金实施方案,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

五、本办法的试行和修订

  1.本试行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试行本办法的单位,应提出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委批准。
  3.本试行办法,在试行中如需修改,由省科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省有关局提出修改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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