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陕西省省属独立科学研究单位扩大自主权试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议批准)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改进省属研究单位的管理,按照科学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调动科研单位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出成果、出人才,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省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扩大研究所自主权的有关规定和兄弟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扩大自主权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属各独立研究单位,均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扩大自主权:
1.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明确,有较健全的领导班子和科研管理制度,建立起了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力量和必要的试验设备。
3.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进行经济核算的基本条件。
二、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按照现行的人事管理和招工制度,研究单位可以:
1.在批准的劳动计划内,接收分配专业对口的研究生、大学生和经考核择优录用科研辅助人员、实验工人。
2.在研究和试制工作需要临时性、季节性临时工时,可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决定选雇临时工。
3.任免本单位研究室副主任和副主任以下(或相当职务)科技和行政人员的职务;按规定权限考核、晋升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
4.直接接受外单位聘请或派人外出进修和短期工作,也可聘请外单位有关科研人员来本单位短期工作。
5.接受分配适宜在本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需要调动研究单位的科技人员时,要事先征得研究单位的同意。
6.有权拒绝行政部门借调科技人员去搞其他非业务性工作。
三、计划管理的自主权
各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自拟研究课题;也可以直接承担外单位提出的试验试制项目和检验、分析、测试、化验、计算、设计等技术服务。承接这种业务,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按比例分享成果受益单位的部分经济利益。
四、经济收入和经济管理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