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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收费。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年龄在十二周岁至十六周岁的学生,由公安机关责成和协助其父母或监护人及学校采取措施进行帮教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十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并不得挪作他用。对未成年人教育设施和青少年宫等活动场所的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列入财政预算。
  加强青少年文化宫和其他城乡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毁坏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设施;不得随意将这些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实施希望工程,帮助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艺表演团体等单位和科学家、艺术家、作家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科技、文化、艺术作品。
  第十九条 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中小学生实行半价收费或免费。
  第二十条 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工作,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防治地方病、传染病和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第二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及周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防止和制止下列行为:
  (一)在教室、寝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二)建造产生污染、噪声的工厂、娱乐场所或其他设施;
  (三)在校门附近开设集贸市场;
  (四)非法携带武器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五)携带非教学需要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的危险品进入校园;
  (六)寻衅滋事,干扰和破坏教学、保育秩序;
  (七)其它防碍、扰乱学校、幼儿园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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