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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二)研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供法律帮助;
  (五)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家庭和学校保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的教师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
  (二)旷课、逃学、弃学;
  (三)阅读和视听未成年人不宜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四)赌博、吸毒、盗窃;
  (五)收藏、携带各类管制刀具;
  (六)损坏公私财物;
  (七)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
  (八)其他有害身心健康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溺婴、弃婴;
  (二)虐待、遗弃;
  (三)歧视女性或残疾者;
  (四)迫使订立婚约、早婚、换亲;
  (五)未经批准而不送适龄儿童入学或使在校学生停学、辍学;
  (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犯罪。
  第十一条 学校应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接收适龄儿童入学,不得随意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令其退学、停学。
  第十二条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负担,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影响其正常学习和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保证学生和儿童在校在园期间的安全,不得使学生和儿童在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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