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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地区)、县(市、区)设立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五)检查、监督有关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各级妇女权益保障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兼)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听取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工会、共青团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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