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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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