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 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护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积极开展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展与国内外的合作和交流,培养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才,积极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