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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政、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及被迁户自栽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拆迁单位应按园林部门的规定折价补偿,自裁树木自行移裁的适当补助,损坏古树名木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因城市道路建设需要砍伐市政、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不予补偿,但必须按园林部门要求进行绿化。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户搬家时,由拆迁单位按每户五十元一次性发给搬家补助费,并按规定出具搬家证明至被拆迁户单位。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营业性用房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拆迁单位按当月在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70%一次性给予补偿。属个体户的,一次性给予补偿二百元。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谁先搬迁,谁先安排,适当奖励”的原则,对积极搬迁的单位或住户,给予以下奖励:
  1.按搬迁的先后顺序,由拆迁单位在安置地点、房屋新旧、楼层、座向、采光等方面,优先安排。
  2.自动员搬迁并明确搬迁期限后十天以内搬迁完的,每户奖励五十元;十天以内提前一天搬迁完另行奖励十元。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户和被拆迁单位按本办法安置补偿后,超过规定的期限,经说服、教育拒不搬迁的,给予以下处罚:
  1.视同违章占地,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超一天罚款两角,由城管监察队执行。
  2.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缴纳罚款,拒不搬迁的,报经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城管监察队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强制其搬迁。如有煽动闹事、行凶打人等行为的,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或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地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赔偿,并视情节处予罚款或收回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拆迁单位或拆迁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拆迁安置原则,任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视不同情节分别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如有营私徇情、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市政府昆政发〔1983〕118号《昆明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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