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发公司的机构人员要精干,要配备有经验的、能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经济、技术人员。各开发公司之间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等正当手段,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竞争,受法律保护。
开发公司不辖施工队伍。
第七条 开发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开发公司需要的流动资金由当地建设银行核定,由当地建设银行贷款。新成立的开发公司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第二章 开发公司申报、变更和歇业
第八条 凡新组建的开发公司,都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进行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九条 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专职经理和有所承担的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所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经营管理章程;
(5)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条 根据各开发公司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将我省开发公司划为四个等级,其条件和允许承担的开发规模为:
(1)一级开发公司:有10名以上相应配套的专职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公司所承担的开发任务不受限制。
(2)二级开发公司:有5名以上专职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0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同下)以下。
(3)三级开发公司:至少有2名专职工程师和1名助理会计师,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8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3万平方米以下。
(4)四级开发公司:至少有1名中专以上水平的专职助理工程师和1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1万平方米以下。
各级开发公司还应配备有与开发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组建开发公司,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登记手续: